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其对借款人海南皇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闫轲、闫作利、刘凤香等4名债务人享有的珠海讨账公司主债权【贷款合同编号:海口社/行2019年流借(诚)字第12号】项下2500万元贷款本金、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不良贷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将债权转让事项公告通知债务人、相应担保人和其他珠海讨债公司义务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相应担保人和其他珠海要账公司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