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让他直接来找我,我不来法庭!”近日,互助县法院哈拉直沟法庭受理了
珠海讨账公司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遇到了
珠海要账公司“硬茬”。被告开口就是
珠海讨债公司狠话,无礼言语更是频出,根本不听法官介绍案情,释明法律,如此暴躁的被告让案件一度没有进展。该案原告张某已七十多岁高龄,被告李某也过六十花甲,早在1996年,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亲戚张某借款4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还款。出于亲戚关系,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但被告并未履行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推拖,张某一直没能从李某手中要回这4000元借款,两人关系也不断恶化,双方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直到2003年,被告才向原告还款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下剩3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并支付利息。与法庭以往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同的是,该案从借款发生到张某起诉之日,已长达26年。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现状,承办法官决定不让双方见面,分别与双方打电话沟通处理该案。这才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被告根本不听法官说话,认为借款已经二十多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且要让原告自己来找被告要,后来连法庭电话都拒绝接听。每天一上班法官就给被告打电话,一遍又一遍接着打,并添加了被告的微信,一条又一条的发语音和文字消息,不厌其烦地向其解释、劝告。从情理上,二十多年前,能在你困难时拿出4000元钱借你救急,是多么的不易,感情是多么的深厚。从法理上,有借条为证,且原告二十多年一直未放弃追索,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经过多次沟通说理,被告的态度终于好转,承认自己借钱未还,表示愿意马上将3000元借款微信转给法官。法官考虑到原告已经76岁,不方便微信收款,故专门跑到银行支取了现金,并向原告详细说明利息部分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第二天原告在其子陪同下到法庭领款,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而后被告也到法庭签收了裁定书,至此这起长达二十多年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该案从受理到结案,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见面,法官通过调整工作方式方法,妥善化解了纠纷,避免了积怨已深的两人见面后发生其他更大的矛盾。法官寄语借钱需谨慎,还钱要及时。利息需约明,不明视无息。赖账要不得,诚信不可失。维权有困难,法院找法官。法条链接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关于借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供稿:互助法院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七旬老人二十年追债 耐心法官“说破嘴”讨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