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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丨宝法说法

发布时间:2022-07-30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宝山法院 ,作者孙晓红 上海宝山法院.上海宝山法院官方公众号作者:刑事审判庭 孙晓红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珠海讨债公司重大决策部署,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有组织犯罪作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界定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二是将“恶势力组织”明确为法律概念;三是明确了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态度。特别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珠海要账公司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在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组织常常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非传统暴力的“软暴力”手段达到违法犯罪的目的,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那么,到底什么是“软暴力”?今天,让我珠海讨账公司们结合案例,一起学习“软暴力”的行为表现及具体认定。案情(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整合)“法外狂徒”张三从事高利放贷活动,此外还插手民间借贷纠纷从事“讨债”业务,吸纳、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对放贷或被委托讨债的对象李四、王五、赵六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讨债方案”:01放贷对象李四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张三借款20万元,到期未还。张三指使手下5名“小弟”多次到李四家,采取威胁、滋扰、拉横幅等方式非法讨债;跟踪李四家人,在强行获取李四手机通讯录后,又向李四的家人、朋友、同事定期发送“讨债短信”、拨打“讨债电话”,严重影响李四及家人的工作、生活,并对其周边人员的的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02王五因向他人借款50万未还,张三在接受债主的“讨债委托”后,带领3名“小弟”至王五家中,采用威胁、滋扰方式要账。王五无奈搬至快捷酒店居住,张三遂安排“小弟”住在王五房间旁边,轮流监视并不断滋扰,王五只要外出,张三等人轮流贴身跟随,导致王五不敢出门。03赵六向张三借款30万元未还,后张三派遣6名“小弟”住在赵六家中,期间采用恶意打砸毁坏家具、限制外出、楼道泼红漆、小区拉横幅等方式威胁赵六归还借款及高额利息。法官说法上述案例中的几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明显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张三等人因使用“软暴力”或暴力的方式催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等犯罪。关于“软暴力”的认定。2018年,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首次规定了“软暴力”的概念,并明确了“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软暴力”犯罪手段的描述吸收了上述意见中的表述,明确“对他人或者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软暴力”表现形式多样,有纠缠、跟踪贴靠、泼油漆、哄闹、拉横幅等“可以看得见”的传统方式,也有通过信息网络或通信工具等“看不见”的新颖方式。有组织的通过上述各种手段给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达到非法获取利益的目的,不仅影响他人日常生活,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凡事都要采用合法手段、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决不能采取“软暴力”等手段,否则触犯刑律定会追悔莫及。提 示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遭遇“暴力”“软暴力”的侵害,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相关部门举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标题:《“软暴力”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丨宝法说法》

“软暴力”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丨宝法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