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珠海讨账公司大意
顺丰公司不是邮局,而是普通的快递公司。 参与银行必须提供邮件证明已于珠海讨债公司提交收据等给债务人,但该银行没有提交。 二审认为,并非无效催收债权,无力培养诉讼拒绝实效,不属于公法并用,这一点确实是正确的。
案例索引
《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丹阳珍品八宝酒有限公司金融借钱公约连累案》【(2015 )平易近申字第134号】
争议中心
债权人只是经过普通快递公司的邮寄催收才告诉他们是否正在培养诉讼拒绝实效的力量?
裁判的观点
最高法院认为丹阳农务申请再审的公法按照主假说法释(2008 ) 11号第10条规则和) 2003 )平易近二他字第6号回复。 根据法释(2008 ) 11号第10条第2款的规则,当事人一方以发送文件大概数据电文的方式主张权力,文件大概数据电文到达应该到达大概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平易近法公例第140条文规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拒绝诉讼实效) 2003 )平今晨易近二他字第6号回复的主要实质是债权人经邮局向保险人发特快专递逾期催收贷款通知书,在债权人可能提供特快专递存根和实质的情况下,除非保险人持有相反撤销债权人提供的证明丹阳农行于2009年4月1日、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1月20日发文向八宝酒公司主张追索权,并提交了珠海要账公司相映的证明。 其2009年4月1日向八宝酒公司声称债权是经由顺丰公司寄送邮件,证明是顺丰公司的寄送存根。 这个证明大概是丹阳农行邮寄了珠海讨债公司邮件,但没能证明邮件的到来也许应该到达八宝酒公司。 (2003 )平易近二他字第六号规则的邮寄方法是固定的,是经由邮局的特快专递邮件。 顺丰公司不是邮局,而是普通的快递公司。 丹阳农行须提供邮件收据等,证明邮件已到达八宝酒公司,但丹阳农行并未提交。 二审认为丹阳农行未无效催收债权,无力培养诉讼实效拒绝,不属于公法并用,确实是正确的。 无论八宝酒公司当时的交易状态如何,由于仍无法证明丹阳农行的凭证已送达催款单,原审认定八宝酒公司的交易状态后天3晚证明公司交易状态是否存在空洞,从而证明案件审理没有发挥作用。 我院对丹阳农行第二次再审申请的理由没有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