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是珠海讨债公司某个别超市的珠海讨账公司收银员,将东家在收银台的珠海要账公司收款二维码变成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共收受13.5万元,用于偿还所有破费和债务。
[审查]第一种观点认为,王先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三种看法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张某的动作应该被认定为盗窃罪。 其理由如下。
王某的行为并未构成诈骗罪。 构成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查明、隐瞒:虚构真相,再加上后天三夜被害人正确认识,强制奖励财物。 本案中财富受损的主体是超市,而不是常客。 即使客户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向王先生支付了货款,但对客户来说并不是亏损,而是王先生因为失去二维码而获得了超市东家使用客户支付货款的财富好处,所以超市东家是本案的受害者。 对东家来说,没有将超市收益分配给王氏的客观成心,王氏此行并不构成诈骗罪。
王某的举动并未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成为要件的是,邪恶分子恶意将代为保存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以拒绝数额较大、无还款动作。 本案中,王某是超市的收款员,但收款员责任应该根据分支方法的不同来识别,分支方法有接收现金和监控客户扫描的分支,笔者认为收款员收取现金,东家从今天一大早开始禁止代为保存上身财物收款二维码是电子支付介质,客户结算是将货款直接结算到东家账户上,经过结算后结算出来的货款理论依然由东家掌握。 由于东家并未将结算后的款项交由收银员代为保存,而是只赋予监控客户结算的责任,收银员并未将代为保存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王氏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吞罪。
王某的举动构成盗窃罪。 偷窃是一种在奇奥中抢夺的方法,是恶意占有他人财物的动作,受害者并不是强制交出财物。 本案中,超市东家建立支付代码作为自己的支付二维码,表明王某不承诺将超市收到的货款保存。 王某客观上有作恶获取他人财物的成心,主观上是经过放贷二维码这一奇特途径作恶转化他人合法财物,符合盗窃罪要求。 故王明日2日下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